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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财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来源: 更新日期:08-03-11 16:26:15 作者: 点击数:
                           苏财预[2007]64号

苏北各市、县财政局:
    为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南北共建区中园财政政策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优化开发、节约资源、体现公平,享受《通知》规定财政政策的南北挂钩共建区区中园范围仅限于:苏北地区的每个县(市、由县成建制改成的区)只能1个,市级(包括所辖区)除有不可攀比情况外,只有各有1个。
    二、省财政连续3年对上述范围内的区中园每年以奖代补1000万元,专项用于区中园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贷款贴息。具体将依据区中园开发资金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情况,经实地察看后予以兑现。
    三、“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对上述区中园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返还,专项用于区中园滚动发展。区中园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仅指区中园成立后新进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区中园内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对实行收入全返体制的地区,由所在市、县财政部门从省返还总收入中核拨给区中园。对未实行收入全返体制的地区,由区中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报送我厅。申报时需附报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我厅将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对虚报地区将取消当年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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